有著作權,侵害必究  作者:章忠信


「著作」與「著作物」並不相同,著作是一種表達,有時固然有其附著之物,稱為著作原件,例如原畫、手稿、底片或錄音母帶等。在原畫之例,著作乃指畫紙上之畫作表現,而非畫作所附著之畫紙。至於未有附著物之著作,例如演說、表演、舞蹈等,表達完畢即結束,雖無附著之物卻仍受著作權法保護。可以說,「著作物」為「著作所附著之物」,可分為二種,包括:(1)著作原件:原畫、手稿、底片或錄音及電影母帶等;或(2)著作之重製物,如複製畫、手稿印刷成書籍、底片沖洗為照片,錄音及電影母帶重製為銷售用之錄音帶或錄影帶等;即使是演說、表演、舞蹈等無附著之物,但加以錄音、錄影或筆記,該錄音、錄影或筆記亦為著作之重製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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